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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疫情新规定_河南省最新通知

tamoadmin 2024-08-02 人已围观

简介1.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期疫情防控通知2.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3.河南省人民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河南省教育厅网站5.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6.河南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消息7.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期疫情防控通知

2.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3.河南省人民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教育厅网站

5.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6.河南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消息

7.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疫情新规定_河南省最新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第四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第二章 旅游开发与管理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第十四条 要求评定星级的饭店(含度区(村)、公寓、游船,下同),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新建、改建或扩建星级饭店时,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标志牌。

星级饭店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用(产)品、等场所要求评定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悬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期疫情防控通知

近进出河南各地规定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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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通知,省外入豫即赋黄码,请严格落实“三天两次核酸检测”,之后会自动转为绿码。省外来(返)豫人员请务必做到“双报备、双核酸”,即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酒店报备,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豫后,请立即再次向社区(村)、单位、酒店报告,并在24小时内务必尽快再做一次核酸!一周内不聚餐,不聚会,少外出。

郑州

自5月20日12时开始,离郑措施由原来的健康码绿码,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健康码绿码,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入郑防疫政策

市域外入(返)郑人员须查验“两码一证”,即健康码、行程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郑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遵守郑州市疫情防控规定,重点地区入郑人员管理和服务措施不变。

(一)境外入(返)郑人员:

对在第一入境点(包括郑州)完成14天集中隔离人员,入(返)郑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

(二)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入郑人员:

赋红码,实施14天集中隔离,在第1、4、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双双检”。原则上,中高风险地区定级前14天内来自该地区所属县(市、区)的来(返)郑人员,赋红码,自离开当地起算,落实14天居家隔离措施。

(三)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入(返)郑人员:

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健康码赋“黄码”,允许“黄码”人员返回郑州市居住地或入住酒店,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待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转为绿码。

(四)聚集性疫情暴发且有外溢风险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省外地市来(返)郑人员:

实行黄码管理,严格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3、5、7天开展核酸检测。

(五)省外低风险入豫人员:

入豫后查验“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规定完成入豫即赋码的核酸检测要求后,自动解码。未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的赋黄码,并在2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转为绿码。

(六)提前报备。郑州市域外来(返)郑人员:

返郑须提前三天报备

确需返郑的人员(含省外入郑货车司乘人员),须提前3天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报备:

方式一:登录“郑好办”APP——返郑返豫人员登记——返郑人员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方式二:登录“豫事办”APP——来(返)豫报备系统进行报备;

方式三:登录“支付宝”APP——豫事办——来(返)豫报备系统进行报备;

方式四:联系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或收货单位进行报备。

省外来(返)郑人员、省内发生本地疫情的城市来(返)郑人员,入郑时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配合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简称两码一证);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须在新郑机场、高铁东站、郑州火车站临时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检测后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入郑。

近期有本土病例疫情地区旅居史,特

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期疫情防控通知强化重点人员疫苗接种做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4月2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清明节、“五一”节期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外防输入举措;强化重点人员疫苗接种,做好旅途、祭扫活动、聚餐聚会及公园景区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确保期期间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形势平稳。

通知要求,

各地对辖区内3月14日后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居史人员做好追踪登记管理,加强健康宣教,督促做好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

。同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提醒,3月14日以来,从云南省瑞丽市返回人员要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坚决遏制疫情传播和扩散。

强化入境人员管理。对入境人员隔离期间_集鼻咽拭子标本开展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核酸检测应当至少_用2种试剂,原则上分别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对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继续实行“点对点”闭环转运至本地,由辖区严格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继续加快推进感染风险高的口岸进口冷链和货物直接接触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交通运输一线人员等职业人群,以及疾病传播风险高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人群等疫苗接种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接种人群范围,降低疫情输入后的传播风险。

强化院感防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节日期间医疗服务,强化隔离病房、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管理,严格落实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和院内工作人员等重点人员“应检尽检”。

清明节将迎来祭扫高峰,各地要通过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尽可能降低祭扫人流密度,减少人员聚集,严格落实祭扫场所清洁消毒、祭扫人员体温检测、口罩佩戴等防控措施。

河南省人民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置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职权。第五条 部门、单位领导应当把建立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列入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领导,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领导者负责和报告工作。

重大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向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选择热爱审计事业、熟悉审计财会业务、掌握财经法规、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组织人员培训等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支出。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

(四)经营实绩、经济效益情况和经济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六)国家财政法规和本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经济管理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进行专项调查。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全面、处理恰当的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单位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拟定审计项目,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将审计项目报本级审计机关备案。

(二)审计实施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在30日内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认真纳审计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执行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八)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参考依据。

河南省教育厅网站

1.关于科技经费拨款增长的原则。《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院《规定》:从第七个五个开始,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依照以上原则,并结合我省情况,在《办法》第二条规定:“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2.关于科学事业费划转的基数。院的《规定》指出:“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因我省科学事业费拨款改革比国家晚一年,省科委与财政厅协商,以一九八六年预算调整数为基数,财政在安排预算时,已考虑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增长等因素。据此,《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归同级科委统一管理”。3.关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指出: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的贴息资金”。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地方科研事业费数量较少,而研究机构家底又较薄弱,如果减下来的经费分散使用,则回旋余地较小。因此,这笔经费地方科委可以多集中一些”。为此,在《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百分之五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费的发展;百分之五十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的贴息资金。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4.关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根据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了促进这些单位的改革。《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基金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并要求这些单位“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

以上说明,请审议。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5.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用,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最近,《院关于深化科教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提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科技经费,包括对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等各种科技经费的管理。

全国各兄弟省(市、区)的科技三项费用,一直都是由科委统一掌握分配的。我省各级科委在长期的工作中,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又逐步完善了规章制度,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方法日趋配套,为管好、用好全部科技三项费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克服多头管理的弊端,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科技三项费用,应由省科委统一管理。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技术开发型单位,应通过承包国家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资开发或同企业联营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逐步向事业费自给过渡。国家扭给的科学事业费应逐年减少,并在一九九○年全部减完。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纯收入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50%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50%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的贴息资金。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属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型。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

上述单位应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所取得收入分别用作发展基金、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基础研究型单位,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必要的经常费用,包括定编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和小额科学预研费;必要的公共设施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给本单位使用。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管理。

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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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组成部门。与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现有在编干部162人,内设22个处室。

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

河南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消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辐射技术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

(四)被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比活度大于37Bq/L);

(六)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尾矿砂和废矿石及有关固体废物(其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4次方)Bq/Kg);

(七)其它放射性废物。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市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的放射性废物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转产、退役)以及放射性废渣坝(库)的选址,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

(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

(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

(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第七条 拥有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八条 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必须建造专用贮存坝(库)存放,设立明显标志,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长期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未经登记备案的现有暂存场所,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登记备案。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本单位不具备存放条件的,必须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存放。第十一条 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容器及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第十二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产生、贮存(含暂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进行经常性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第十三条 进出本省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送交省放射性废物贮存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预处理: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稳定,无挥发性,无易燃、易爆等不稳定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中、高放废液必须转化为不同类型的固化物;

(六)将放射性废物按短半衰期(T1/2≤60天)、中半衰期(60天5.3年)的不同性质分别装入专用包装容器内;

(七)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α

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消息

1 参保人员范围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

3.持有本市居住证居民;

4.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5.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 参保缴费标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 350元/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2023年度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将在2022年度610元的基础上适度提高。

3 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时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2022年9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4 参保缴费方式

(一)缴费方式:取集中收缴与零散缴费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1.集中收缴: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缴费,具体事宜以当地通知为准;

2.零散缴费:可通过中原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网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河南税务App,微信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或“河南税务”小程序,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等方式缴费。

(二)办理流程: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缴费。

2.零散缴费的续保人员,可通过微信等渠道缴费,也可携带户口簿(居民)原件,到就近的中原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时,务必通过自助缴费界面或收费工作人员核实参保人的参保地信息,核实无误后再缴费;如查询不到个人信息或参保地信息有误的,请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医保中心或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核实有关信息并在新的参保地重新登记后,按上述方式缴费。

3.零散缴费的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带户口簿或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后可通过微信等上述渠道缴费,或到就近税务大厅办理查询、缴费,缴费时请先核实参保地信息,再确认缴费。

4.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负责集体收缴参保费用。

5 医保待遇惠患者

(一)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洛阳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5%。

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260元/人。

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

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洛阳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目录范围内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可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为240元/人。

(三)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洛阳市将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范围。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目前共计38个病种,具体病种为:

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

5.情感性(中重度抑郁症);

6.重症难治性强迫症;

7.糖尿病并发症;

8.II度以上心衰;

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0.重症肌无力;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强直性脊柱炎;

13.系统性硬化症;

14.多发性皮肌炎;

15.类风湿关节炎;

16.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17.眼底病激光治疗;

18.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

19.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

20.肝硬化失代偿期;

21.自身免疫性肝炎;

22.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

23.脑垂体瘤;

24.甲状腺功能减退;

25.肾病综合征;

26.慢性肾小球肾炎;

27.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

28.高血压病III期;

29.帕金森综合征;

30.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

31.小儿手足口病;

32.门诊抢救死亡;

33.双相情感障碍;

34.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35.偏执性精神障碍;

36.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37.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8.骨髓增生性疾病。参保居民通过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根据病种不同,取集中认定和非集中认定两种办法,特殊疾病门诊的集中认定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按期由指定医疗机构集中进行认定;非集中认定患者,在指定定点医院随时申请,随时认定办卡。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如果患以下38种重特大疾病住院,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其中住院病种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是 80%、70%、65%,具体病种如下——

1.住院保障病种

2.门诊保障病种以河南省政策调整为准,具体可咨询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科及各大医院医保办公室,相关保障政策、认定流程和就医结算办法等,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洛阳医保”查询。

(五)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六)新生儿参保优惠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含驻洛部队)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6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洛阳市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优惠政策,起付线由1.1万元降低至0.5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不设封顶线。

7 参保居民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参保居民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市域外就医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我市转诊转院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在居住地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8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健康保险部:63341259。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治安管理,保护印刷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印刷业纳入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印刷业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第四条 印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治安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房屋建筑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业主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三)必须有专(兼)职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第五条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或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市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六条 经营多色复印业务或销售多色复印设备的企业,应当经省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购置多色复印设备,应当经省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 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并持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八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并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应当在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10日内,向原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印刷企业应建立承印、登记、监印、监销管理制度。

印刷企业应当详细登记每项印刷品的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号码,印刷内容、数量及接交货日期等。登记簿应妥善保管2年,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印印刷品,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审验有关委印证明和手续。

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有价证券及法定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向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刷企业必须审验上述委印证明和手续后,方准承印。

委印证明和手续应妥善保存2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印刷企业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对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制、保密和安全教育,检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发现下列非法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委托印制、*秽、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

(二)伪印布告、通告、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的;

(三)非法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信笺、信封、介绍信的;

(四)印刷广告、商标的;

(五)其他非法印刷活动的。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或个人印制含有、*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的,公安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