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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最新通知今天封城_徐州最新通知今天

tamoadmin 2024-10-04 人已围观

简介1.徐州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2.徐州恒久集团这公司怎么样收到面试通知,不知该不该去 急!急!!急!!!拜托各位大神3.徐州鼓楼区下淀路北地块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4.徐州市人才补贴政策因在江苏徐州出现了一名肺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为了斩断传播途径,江苏徐州全市暂停线下教学。11月25日,徐州市接到通知,一名上海市密切接触者并且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出现在了徐州市。为了保障师生的

1.徐州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

2.徐州恒久集团这公司怎么样收到面试通知,不知该不该去 急!急!!急!!!拜托各位大神

3.徐州鼓楼区下淀路北地块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

4.徐州市人才补贴政策

徐州最新通知今天封城_徐州最新通知今天

因在江苏徐州出现了一名肺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为了斩断传播途径,江苏徐州全市暂停线下教学。

11月25日,徐州市接到通知,一名上海市密切接触者并且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出现在了徐州市。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立即暂停线下教学,包括培训机构、幼儿园、托幼机构。停课期间,各校必须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学校,有寄宿生在校的,留校封闭管理,还要做好防疫管理工作。各校师生非特殊原因不得离开徐州市,确需离开,应向上级报备,做好请手续。所有师生有出现任何身体不适的症状,必须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疫情还未真正过去,我们离完全战胜疫情还需努力,打好最后一公里的战疫,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就是因为我们的封闭管理,对每一个密切接触者都不掉以轻心,才能及时有效地阻断传播途径,让健康者都能避免被传染,才能让我们可以如此安心地出门,正常地生活。

肺炎来势汹汹,夺去了多少人的生命,让我们不得不忌惮和害怕。而且,它一直在变异,我们研究的速度也赶不上它变异的速度,疫苗的效果也只有半年,如果我们不做好防疫工作,又将重蹈覆辙,回到两年前那样闭门不出的情形。

世界各国的疫情都还未结束,但在我国是最安全的,也就只有在中国,还能放心地在节日出去旅游,并且仍然能保持住不再让疫情爆发。这些都得益于我们的管理方式,还有所有人的配合。所以江苏徐州一发现感染者,就立即取了行动。

徐州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

徐州市疫情防控工作进展通报

在广大市民和来徐朋友的积极配合下,相关人员以及场所防疫排查工作和隔离管控工作推进顺利。

截止11月26日11时,已累计排查到本市密接84人,隔离人数82人,核酸检测79人,阴性77人,其余结果待出;已累计排查到本市次密接653人,隔离人数625人,核酸检测549人,阴性447人,其余结果待出。

封控区隔离人员1304人,核酸检测1304人,结果全部阴性。

以上共计隔离2011人,核酸检测1932人,阴性1828人,其余结果待出。

徐州乐园环境检测56份样本,结果全部阴性;宾馆环境检测5331份样本,24份样本弱阳性,190份阴性,其余结果待出;徐州地铁环境检测76份样本,结果待出。对确诊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过的相关场所进行了全面消杀。

已排查时空伴随的轨迹交集人员1565人,均已赋予黄码。

全市共设置隔离点447个,全部隔离房间23056间。目前在用隔离点32个,在用隔离房间2406间。

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做好个人防护,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徐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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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到7月25日。根据查询徐州工程学院得知,徐州工程学院2023年的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是2023年7月18日到25日陆续发放,并且录取通知书从7月15日前后到8月底一直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所以开始发放时间是2023年7月18日到7月25日。

徐州鼓楼区下淀路北地块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

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其前身徐州长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钢结构配套产品的生产为主,经过十年的拼搏进取,恒久于2009年跻身国内大型钢结构企业的行列。2008年10月,恒久企业晋升为国家级企业集团,在完成了对具有百年历史的军工企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徐州机械总厂的改制重组之后,恒久集团构建了钢结构工程、装备制造、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新型多元化产业模式。

从公司宣传资料来看还不错的,但实际情况应该也是不错的,因为它有钢结构和机械两块实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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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项的规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决定对下淀路北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于2021年9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决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房屋征收决定

二、征收项目名称:下淀路北地块项目

三、征收范围:京沪铁路以东、新物资市场路以西、铁路18宿舍及徐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以南、下淀路以北

四、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征收部门: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下淀路悦通写字楼巷口北50米;电话:87620810

九、监督电话:0516-87636874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徐州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

2021年9月6日

附件:

下淀路北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

一、征收范围

京沪铁路以东、新物资市场路以西、铁路18宿舍及徐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以南、下淀路以北。

二、实施签约时间

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三、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住宅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予以认定。

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须为合法住宅房屋;在2018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实际营业1年以上;经营面积为住宅一层房屋内用于销售经营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按住改非补偿;住宅用房出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不认定为非住宅用房,对承租人不予安置、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居民住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商业房屋,可以选择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购买定销商业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其它非住宅房屋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1、货币补偿。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签约期内达成协议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另增加10%给予奖励。非住宅不享受此项奖励。

2、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规定选购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上房前另行签订定销商品房购买合同。

选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登记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面积进行定销房安置,增加的面积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①征收非成套住宅

选择多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16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16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选择高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25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25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同时选择多层和高层定销房多套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2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2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②征收成套住宅

选择多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与征收面积同等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选择高层定销房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12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12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同时选择多层和高层定销房多套安置的,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征收面积的1.06倍的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1.06倍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③征收面积增加30平方米后,仍不足55平方米的,可按最小户型安置,其中55平方米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出5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住改非房屋

符合住改非条件的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的补偿价值,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60%;6至10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70%;11至15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80%;16年以上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90%。

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屋

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征收公有直管出租非住宅房屋,房屋评估额的5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5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

非住宅房屋

1、商业房屋

对于具有合法齐备产权手续的商业经营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可以选择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购买定销商业房屋,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本项目提供宜居嘉园定销商业房屋,供商业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据实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购买商业房屋间的差价款。定销商业房源数量、户型及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

2、其它非住宅房屋

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违法建筑不予以补偿。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地点

北站东地块定销商品房

地点:物资市场路以东、徐州物资市场以北;

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

六、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饰装潢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政策性补偿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20元/_·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300元/户·次的按1300元/户·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为期房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大型固定设备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房过渡,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2.5‰元/_·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为期房的,过渡期限由征收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不高于原合法建筑面积内实际调换面积,从逾期之日起翻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通知上房之日止。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其改变用途的部分,仍然按住宅房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

1、非住宅中的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1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非住宅中的非商业用房屋,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额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符合住改非认定条件的房屋,对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面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参照非住宅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后,再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至5年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的为90%。

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八、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0日,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

签约期内前1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20000元;第11-2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16000元;第21-30日签约并交房的奖励12000元。超过本方案征收签约期限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征收协议规定的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将被征收房屋钥匙、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完整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处理。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应当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按期搬迁。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征收协议的,按有关法规程序依法予以征收。

被征收人弄虚作,伪造土地、房产等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适用范围

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

1.在我市市属企业及在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或企业注册地在主城区且正常纳税的创业人员;

2.首次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

二、政策举措

1.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优先为招引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最长租期3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2.购房补贴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徐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企业引进的在徐高校应届博士毕业生、世界名校博士,按照《徐州市进一步支持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徐委办〔2018〕175号)标准发放购房补贴。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3.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

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1200元/月/人、租房补贴1000元/月/人;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900元/月/人、租房补贴600元/月/人;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600元/月/人、租房补贴400元/月/人;

(4)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补贴。

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人、租房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人,补贴3年;

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为900元/月/人、租房补贴标准为600元/月/人,补贴3年;

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为600元/月/人、租房补贴标准为400元/月/人,补贴3年;

非徐州籍毕业生,可享受1000元/年/人探亲交通补贴,补贴3年。

4.专项补贴

鼓励驻徐高校毕业生留徐和外地高校徐州籍毕业生回徐工作,在徐州企业就业或创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的专项补贴,补贴3年。全职引进的驻徐高校毕业生和外地高校徐州籍毕业生,按照博士600元/月/人、硕士400元/月/人、本科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3年的专项补贴。

法律依据

《徐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州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申报细则》《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申报细则》《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申报细则》《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2019年6月24日起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

(一)在我市市属企业及在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或企业注册地在主城区且正常纳税的创业人员。

(二)首次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引进当年首次社保未缴满6个月的,可跨年顺延至缴满6个月后申报。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引进的毕业生优先享受最长租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优惠的方式实现,不再发给个人。

(二)购房补贴。自引进当月起3年内(计算到月)在我市首次购买(以住建部门审核备案时间为准)普通商品住房(仅限毕业生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的,可申领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2.全职引进的在徐高校应届博士毕业生、世界名校(全球高校排名300强,参照毕业当年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单)博士,在徐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徐州市进一步支持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徐委办[2018]175号)标准发放30万元购房补贴,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3.购房补贴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能重复申请。

(三)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1200元/月/人、租房补贴1000元/月/人;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900元/月/人、租房补贴600元/月/人;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600元/月/人、租房补贴400元/月/人;

4.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补贴。

(四)交通补贴。全职引进的非徐州籍毕业生,按照1000元/年/人的标准申领3年的探亲交通补贴。

(五)专项补贴。全职引进的驻徐高校毕业生和外地高校徐州籍毕业生,按照博士600元/月/人、硕士400元/月/人、本科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3年的专项补贴。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登录徐州人力和社会保障网(://.jsxzhrss.gov.cn/),通过徐州市“一网通办”人才综合服务系统注册后进行申报或在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进行申报。